主权范围。



而歌词、曲谱,这些则属于词曲版权的部分,归词曲作者所有,和歌手、乐手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在授权方面,两者也互不相关。



比如说一部电影要用到一首歌作为插曲,使用的是歌曲版权,需要获得歌曲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而词曲版权的所有者?抱歉,没你们什么事。



若是一个歌手想要唱某一首歌,需要的是获得词曲版权的授权。



但在唱出来之后,除非授权协议中有相应地规定,否则歌曲版权的所属权是歌手所有,而非词曲版权所有者所有。



通常情况下,人们说一首歌的版权值钱,所指的就是带有“声音”的歌曲版权值钱,而非词曲版权。



一些大牌的词曲作者所写出来的歌,往往词曲版权也能卖出不错的价格,但就整个行业整体来讲,词曲版权和歌曲版权的价值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一首好歌的歌曲版权,可以轻易卖出上百万,乃至于上千万美元的高价。



但哪怕是最出色的词曲版权,顶天也就值个几十万美元。



绝大多数“知名”的词曲作者,写一首歌的酬劳不过是几千到几万美元而已。



当然,例外总是有的。



任何一个职业,站在金字塔最顶端的那一小撮人,总是与众不同的。



比如说罗杰拿出的作品,在同等质量下,就比其它的词曲作者卖出的价更高,而且授权协议中往往包含了长线分成的条款。



虽然分成的比例不高,但却是有和无的区别。



相较于来自乐队,来自其它投资项目的收入而言,词曲方面的收益对罗杰来说不算多。



但每年几百万,多的时候上千万美元,也不至于说少到可以无视的程度。



尤其是随着乐队的名气不断增大,翻唱乐队作品的人也在不断增加。



那些私下里唱着玩的自然不必去说,就算掉钱眼里去,罗杰也不会什么版权费都要收一收。



但那些在公开场合,以商业目的进行的翻唱,授权费还是要收的。



比如说其它歌手、乐队的演唱会,或者某一个电视节目上的翻唱,这种情况,就属于必须要获得正式授权的范畴。



在版权保护极为严格的北美,也不会有人愿意因为这点小钱,而惹上什么官司。



虽然不会太多,但每一次几千上万美元还是有的,次数累积的多了,也不可小觑。



更不要说,在乐队自己的作品之外,罗杰还额外拿出了许多不打算自己唱的歌曲,将版权交给MAD唱片来运营。



单单只是MAD唱片旗下,就有【AC-130】、【蓝色心情】两支乐队,以及加拿大女孩雷蒙娜-拉维尼,都大量使用了罗杰拿出的作品。



这些歌的版权收入,都是罗杰个人的收入,和乐队无关。



“词曲版权方面,今年总计大概有不到1300万美元。”



MAD唱片送来的报告里没有这些内容,但依耶塔-哈森依然对这些数据了如指掌,张口就来:“乐队的作品,词曲版权收入主要来源是翻唱,大概有200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3/5)

章节目录

摇滚教父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零点小说网只为原作者黑色贝斯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黑色贝斯并收藏摇滚教父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