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认为,李湘雅女士并不具备单独抚养孩子的能力。她没有工作,不足以提供给孩子一个好的教育环境。而且关于我的当事人出轨的事,原告并没有出示什么实质性的证据。所以我方有理由认为,原告是为了拖延时间所以伪造了证据。”



“既然如此,那被告不妨把那个孩子叫过来我们做一个检查。”



“如果原告不提供其他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我可以替我的当事人拒绝这次测试。你们不能拿着一份伪造的证据来诬陷一个没有什么过错的人。”



“被告一直拒不合作难道是真的有什么吗?”



“我只是在维护我当事人的权益。”



“隐私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如果在法庭上不能提供两个以上的证据那我的当事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配合你们做一些所谓的检查。”



形式开始僵持不下,李湘雅这边开始处于弱势方。



对面苏以安的律师开始乘胜追击。



“而且据我所了解,原告方在这场婚姻里也并非是没有错。甚至在结婚后还和之前的初恋情人有过联系。那这样我们是不是也有理由怀疑,苏以安先生名下的女儿苏烟其实并不是苏以安先生的女儿。关于这点原告方有什么想说的吗?”



这就差指着李湘雅说,你给你男人戴了绿帽子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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