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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问你,那天夜里你在什么地方?”



“我在家睡觉。”



“能有人证明吗?比方说有来访者或电话什么的?”



“我在自己的家睡觉还需要别人证明吗?!”



张志明极力辩解。警方只好把那张“福瑞”的购货收据放在了他的面前。



“这是在杀人现场找到的,是你和彭伟男一块儿去福瑞超市买东西的收据。你有非常明确的作案嫌疑。要是想洗清自己,就要找出你的‘不在现场证明’来!”



张志明的脸色一下子变得十分苍白。



“不是我,我没有杀人。”



“所以我们要问一下你那天夜里的事情。”



“这收据也许是从彭伟男自己的口袋里掉出来的。平时我买完东西就把收据随手扔掉的,我从不留那东西。”



张志明解释着。如果按目前这个样子,他的“不在场证明”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啊,对啦,我记起来了,那天夜里二楼有一家结婚的住户,吵得我一晚上几乎没有睡着觉,后来我就放了一晚上的立体声音乐,声儿还挺大,想对抗他们的干扰。有几个邻居还来抗议我。”



“那是几点?”



“我记得是9点左右吧。我放了很长时间呢!”



“邻居来抗议的时间是几点?”



“好像是12点左右。”



“是打来电话还是……”



“直接来说的。”



“后来呢?”



“后来我就关了,当然二楼也安静了!”



田春达考虑了一下。从张志明家到犯案的现场往返需要30分钟,加上作案的时间至少也要1个小时。如果张志明说的情况属实,那他是没有作案时间的。



“是放的什么音乐?是广播还是磁带、cd盘的音乐?”田春达又问。



“是cd盘的。”



“是流行曲子吗?”



“是的,中途有几次换盘。”



“不是‘自动重放’的?”



如果没有“自动重放”功能或没有使用这一功能,就得有人更换光盘。



“不是,是一盘一盘地换着放的。”



于是田春达减轻了对张志明的怀疑。如果是放盘的话,一般一面是25分钟-30分钟。要是一盘一盘地接着播放,30分钟的时间不足以进行作案。



张志明家的音响是否在那天是这样操作的,一去调査便可以明白了。



田春达马上派人去调査了一下张志明家的音响,果然不是具有“自动重放”功能的。



另外还向邻居打听了一下,张志明家的确在当天夜里的9点至12点放了好几盘音乐。



“是一些摇摆舞的曲子,但不是同一首。”邻居说。



“是吗?会不会是事先录制好?”刑警郝东问。



“不是。音质非常好,不是录音带,而是真正的cd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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