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齐国臣民于萨摩藩境内有议罪之行为,需交由齐国驻口岸代表,依据齐国之法度处置。



十二、齐国军队见驻萨摩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三、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四、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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