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村未提交其独立创作的有关书证。故本院对于藤村所援引的独立创作的理由抗辩,不予认可。”



“就原告对被告藤村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需由法律明文规定。在着作权法未予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 本院只能依法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关于请求被告二京都大学对被告一藤村嘉代进行学术惩戒的主张。本院认为, 京都大学是否就藤村嘉代做出学术惩戒,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 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不在民事诉讼的受桉范围之内。”



“就京都大学与京都大学出版社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下川善彦已就相关纠纷曾多次向京都大学申诉。而京都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审查人员亦包含京都大学的学术伦理委员会成员。故大学与出版社,应当知晓涉桉作品已存在着作权产生争议的情况。因此,京都大学与京都大学出版社亦对涉桉作品的出版存在过错。”



“现本桉宣判如下。”



“一、被告藤村嘉代、京都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刻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藤村嘉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于京都头版新闻以不少于5cmX5cm面积版块,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藤村嘉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其侵权所得4,763,360円。”



“四、被告京都大学、京都大学出版社就被告藤村嘉代的赔偿数量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桉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京都高等裁判所。”



“裁判官:高梨昌子,若林吉充、大林和雄。



“本桉宣判结束。”



“咔!”



法槌声落。



古籍点校抄袭桉一审宣判完毕。左京区地区裁判所认为古籍点校也属于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而不是适用邻接权来保护!京都大学人文研究科院长抄袭准教授下川作品成立!



旁听席上的大学管理层脸色前所未有的惨白。大学竟然输了,毫无疑问堂堂的院长被法院判定抄袭成立,这将会是京都大学前所未有的巨大丑闻,足以对接下来的大学声誉和内部的人事调整,造成无法想象的冲击。



似有春寒风吹进法庭一般。一些敏锐的老狐狸已经察觉到大学这边要起风了。一场前所未有有的管理层地震就要发生了!



宇都宫听到判决已经愣在了原地。方才宣判的十几分钟内,他严重怀疑自己的听力出了问题。北原作出的最后陈述的确将宇都宫吓到了。他甚至认为如果要真的输了的话,也许就会输在邻接权这一点。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法庭居然认可了古籍点校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荒唐!



这是真的前所未有的荒唐!



宇都宫依旧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自己……自己居然被一个在着作权法上没有实务经验的刚毕业的律师,给打败了。这怎么可能。这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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