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翻倍式的发展。



再加上选择的行权日期是每年的4月1日,此时的股票单价应该还不是当年最高的股票单价。



刚才我说的这些股票单价的折算系数,是我研究了很多家企业期权行权当日股票单价与当年预估最高股票单价所得出的平均系数,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白青婷:“好,这么说的话,现在算的这些数据可靠性就要高得多。



再来看看数据的情况。



首期期权第一次行权日期为2012年4月1日,2.5万股×(400×0.75-129)=427.5万元。



首期期权第二次行权日期为2013年4月1日,2.5万股×(800×0.6-129)=877.5万元。



首期期权第三次行权日期为2014年4月1日,2.5万股×(1600×0.4-129)=1277.5万元。



首期期权第四次行权日期为2015年4月1日,2.5万股×(3200×0.3-129)=2077.5万元。



假设这四期的期权都能够拿到手的话是多少钱呢?



是427.5+877.5+1277.5+2077.5万元=4660万元。



天啊,这70名受期权激励的员工,如果期权行权获利,全部按照我们预估测算的值落地的话,一个级别最低的人就可以在第五年累计获得4660万元。



所以说啊,以后这些人是打不走,骂不跑了,利益太大了,太吸引人了。



可以说行业内这样水平的工资待遇、奖金待遇、期权待遇等要算是最好的待遇了。基本上算是我们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把整个行业的待遇水平给抬起来了。”



白青婷初步解释期权的详细规则: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西方建筑”)的委托,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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