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你说只增加两个项目经理,那么每个项目经理也是管个20来号人,我总共手下就由80号人增加变成120号人,这样管理起来呢,应该就是适当的加一点压和适当的再勤奋一点。
有些事情是共通的,共享的可以变通一点,原来找4个项目经理一起开会的时候,也可以找6个项目经理一起开会,这种事相同的环节就是相当于是劳动程度没有增加特别多啊,这样的话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从想象上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但是突然增加4个项目经理变成8个的话,这个是我从感觉上来说就是直接感觉是受不了的。要崩溃的可能性高达95%以上。”
白青婷:“谭语堂,谭总,你讲得很好,你请坐。”
白青婷:“刚才谭语堂谭总说了他这个感受。
这个也让我想起来,我曾经学习的一门管理课上说,一个人正常的可以直接管理的人数,经过研究表明是不超过七人。这个人数是比较合理的,人的精力也管得过来。所以我觉得谭语堂的这个感觉,他也是跟这个理论是符合的,是相匹配的。
陶总,你已经提了三大意见了,还有吗?”
第一事业部总裁陶武明笑着答道:“差不多了吧,白老板。
我不能占在序号一的这个优势上面,把所有能想到的点以穷举的方法列举完了,让后面还有两个兄弟无话可说啊。
那以后再一起喝酒的话,我肯定是不要再想站起走了。”
白青婷:“既然我们的陶总大义,给后面的两个事业部老大留条活路,那我们就请第二事业部总裁雷春雷总讲一讲我们2012年的年产值应该定为多少亿?
然后说一下理由是什么。”
白青婷:“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讲解一下: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西方建筑”)的委托,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有些事情是共通的,共享的可以变通一点,原来找4个项目经理一起开会的时候,也可以找6个项目经理一起开会,这种事相同的环节就是相当于是劳动程度没有增加特别多啊,这样的话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从想象上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但是突然增加4个项目经理变成8个的话,这个是我从感觉上来说就是直接感觉是受不了的。要崩溃的可能性高达95%以上。”
白青婷:“谭语堂,谭总,你讲得很好,你请坐。”
白青婷:“刚才谭语堂谭总说了他这个感受。
这个也让我想起来,我曾经学习的一门管理课上说,一个人正常的可以直接管理的人数,经过研究表明是不超过七人。这个人数是比较合理的,人的精力也管得过来。所以我觉得谭语堂的这个感觉,他也是跟这个理论是符合的,是相匹配的。
陶总,你已经提了三大意见了,还有吗?”
第一事业部总裁陶武明笑着答道:“差不多了吧,白老板。
我不能占在序号一的这个优势上面,把所有能想到的点以穷举的方法列举完了,让后面还有两个兄弟无话可说啊。
那以后再一起喝酒的话,我肯定是不要再想站起走了。”
白青婷:“既然我们的陶总大义,给后面的两个事业部老大留条活路,那我们就请第二事业部总裁雷春雷总讲一讲我们2012年的年产值应该定为多少亿?
然后说一下理由是什么。”
白青婷:“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讲解一下: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西方建筑”)的委托,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3/5)